买房被骗,中介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民林先生表示, 自己去年通过某中介公司与卖家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预付了部分房款和中介费。 事后得知,该房产共有三位房主,吴某只是其一,另外两位共有人皆不同意卖房。
林先生欲找吴某退钱,吴某却不出现,另两位房主声称不知道吴某的去向。 无奈之余,林先生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可中介公司称其只负责居间介绍,买房被骗与其无关。
就此案例,记者咨询了我市某律师事务所孙律师。孙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居间合同。本案中,房屋中介合同就属于居间合同。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在接受委托买房后,除找寻合适的房子外,还应积极在买卖双方之间斡旋,介绍、撮合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双方签订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后, 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方履行完毕,才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佣金。
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吴某作为其中一个房主,是无权擅自出卖房屋的,其自作主张同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中介公司具有查清交易房屋权属是基本义务, 但是中介公司没有履行该基本义务, 导致你与只有三分之一产权的吴某签订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对于无效合同的签订和你损失的造成,中介公司存在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应当退还中介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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